UCP500第四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換言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相一致,即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開證行就必須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和責任。這一點從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中的承諾條款即SWIFT格式中的78項上均能體現出來。該條款充分反映了信用證的嚴肅性,但同樣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借以利用的欺詐工具,據此實施欺詐圖謀的案例不勝枚舉。
從國際詐騙分子從未停止過利用這一條款進行欺詐的角度看,筆者認為這應算是UCP500的美中不足之一。好在國際商會對此事也予以了高度重視,針對利用信用證欺詐的日益猖獗,該會給出的指導意見是:開證申請人在掌握了能足以證明有關當事人(尤其指信用證的受益人)欺詐的證據后,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對相關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申請止付令。這的確為保護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盡管如此,騙子們仍然并未善罷甘休,繼續在變著花樣圖謀欺詐,其手段顯得愈加高明和隱蔽。現筆者就以自己所熟知的實例對騙子們的詐騙行徑的三大特點敘述如下:
特點之一利用偽造單據
某年,當筆者還在一家國有銀行國際部任副經理一職時,為申請人Z公司開出了以境外N公司為受益人的200萬美元即期信用證,以進口5000噸馬口鐵,裝貨港為那霍德卡港。買賣雙方關系一直很融洽,筆者也多次為他們提供國際結算服務。然而,這一次,自開證后不到一個月就收到了議付行郵寄來的全套單據。該套單據繕制得極其完美,無任何不符之處,而此前N公司的單據或多或少是有不符點的,Z公司每次也都愉快地予以接受。這并未引起筆者的警覺,倒是職業習慣促使筆者與提單上所述的承運人聯系后,得知該套提單是偽造的,筆者此時才深感不安,禁不住問自己N公司怎能如此行事呢!經筆者與該承運人協商,對方向筆者所在的開證行出具了正式的證明函,主要證明該輪一個月以來一直在日本某港口檢修,根本沒有到那霍德卡港,因此該套提單是偽造的。筆者立即將該證明傳真給議付行,征求其意見;同時讓Z公司也傳真了一份給N公司,并指出若堅持要開證行付款,Z公司將被迫據此證明函向法院申請止付令.緊接著,議付行就來電要求開證行把全套單據退回。至此,一起詐騙未遂案件告終。
不言而喻,N公司就是利用偽造的提單企圖欺詐Z公司的。信用證業務是以信用證本身所規定的各種單據為中心的,而提單又是其它所有單據的核心,只要提單是偽造的,則可斷言其它單據也只能是偽造的或騙取的。
特點之二利用偽劣商品
國內I銀行在93年代其客戶M公司開立了以M公司的合資方S公司指定的境外供貨商T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達100萬美元的遠期信用證;T公司委托其銀行對開來了以M公司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當I銀行收到全套單據后,認真審核,沒有發現不符點,因而便要求M公司辦理遠期承兌手續;M公司認為T公司是S公司介紹的應是靠得住的,于是,對單據沒有進行核對就向I銀行做了承兌手續,隨后,I銀行向議付行發出了承兌報文。但是,讓M公司大失所望的是:當到港口提貨時才發現集裝箱里裝的全部是工業廢料!M公司找I銀行商議對策,然而I銀行也無回天之力,在到期日不得不支付了全額款項,因為這時候尚未有前文所述的國際商會指導意見的出臺。
該案中,T公司將工業廢料裝入集裝箱而蒙混過關了,取得所謂的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從而達到了騙取I銀行承兌信用證的遠期付款和詐取巨額貨款之卑鄙目的。
特點之三利用承運船只
筆者一朋友在98年被騙一案在某種程度上講便能說明這種騙局。在他付訖了某銀行為其給東南亞某國的出口商開出的即期信用證項下230萬美元貨款后,靜候承運貨物的船只到港。可是在合理的航程期過去后,仍舊未見該船抵港,遂向該船在目的港的船代詢問該船的動向,卻得不到任何確切的消息;向發貨人查詢,發貨人則聲稱確實已裝運了,并把裝船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都傳真過來了;到開證行尋求求助,開證行也愛莫能助,因銀行只管單據不管貨物;無奈之下,只能委托律師到裝運港實地調查核實,但是其結果顯示所有的出口手續都是合法有效的,即單據都不是偽造的;最后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也被謝絕了,理由是沒有投保盜竊提貨不著險。此案只得不了了之。損失如此慘重,朋友悲痛欲絕。
這艘承運船只的蹤跡至今還是個謎,筆者沒有理由說明本案中的出口商就是實際的騙子,然而總是感到有些蹊蹺,不排除下面的可能性:先從單據上做到萬無一失,讓開證行挑剔不出任何不符點來,在獲得開證行的付款后,再立即通知承運人改變目的港。
綜合上述信用證欺詐的三大特點,不難看出,無論騙子采用何種欺詐手段,歸根結底,就是借助于UCP500第四條款,即以與信用證完全相符的單據騙取開證行的付款,若有不符點的存在而遭到開證提出不符點來,那么圖謀詐騙的目的就很可能落空。因此.,筆者借此機會,吁請我們的銀行和企業在進口業務中切不可掉以輕心或玩忽職守,而應時刻注意防范和抵制被騙的可能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