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出口時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2.當海關對于進出口的貨物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經營者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進口或者出口許可。或者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相關證明。
3.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和“一證一關”制;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關”制。
4.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