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境修理貨物
貨物進境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持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報進口的有關單證辦理貨物進口申報手續,并提供進口稅款擔保。
貨物進口后在境內維修的期限為進口之日起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復出境后應當申請銷案,正常銷案的海關應退還保證金或撤銷擔保。
2、出境修理貨物
貨物出境后,在境外維修的期限為出境之日起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貨物復運進境時應向海關申報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費和材料費,由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超過海關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代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