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海關對園區和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適用進出境備案清單。
(1)境外進入園區: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
(2)園區運往境外: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
2、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1)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
※供區內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區內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需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登記后可以運往區外。并自運出之日起60天內運進區內。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應當于期滿前1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2)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
※除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外,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因質量、規格型號和合同不符等原因,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換手續。
(3)保稅物流園與其他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