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亞太貿易協定》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并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由《亞太貿易協定》成員國政府指定的機構在貨物出口時簽發或者貨物裝運后3個工作日內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提交原產地證書的,進口貨物收貨人還應當一并提交證明材料。
(2)貨物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提交在該成員國境內簽發的聯運提單、貨物商業發票正本,以及證明符合《(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相關文件。
2.《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中國一東盟自貿區協定稅率,并提交下列單證:
(1)由東盟成員國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有效流動證明正本,
《(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免于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的情況除外。
(2)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在出口國境內簽發的聯運提單、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貨物符合《(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相關文件。
原產于東盟成員國的進口貨物,每批船上交貨價格(FOB)不超過2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同時按照有關要求就進口貨物具備原產資格進行書面聲明。為規避管理規定,一次或者多次進口貨物的,不適用此規定。
3.港澳CEPA
納稅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申報地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零關稅稅率。除了按照其進口貨物所需提交的單證之外,納稅義務人還應當向海關提交符合港澳CEPA項下規定的有效原產地證書作為報關單隨附單證。
如果是香港CEPA項下原產于香港的受惠商品,應當從香港直接運輸至內地口岸,除了上述單證之外,納稅義務人還可以提交承運人提供的香港海關查驗報告以適用綠色關鎖制度。
如果是澳門CEPA項下原產于澳門的受惠商品,且是經過香港轉運至內地口岸的,除了上述單證之外,納稅義務人還應當向海關交驗在澳門簽發的聯運提單、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證明文件等。
4.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特惠稅率,并提交下列單證:(1)由出口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簽發,并由該國海關在出口時加蓋印章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及第二副本。未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及第二副本的,應當按照《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的規定,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
(2)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3)貨物的運輸單證。
——貨物從受惠國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交在出口受惠國簽發的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提交在出口受惠國簽發的聯運提單,以及證明符合《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相關文件等。受惠國為內陸國家,因運輸原因貨物必須從其他國家起運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國際聯運始發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簽發的聯運提單、由出口受惠國運輸至簽發聯運提單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運輸單證,以及證明符合《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相關文件等。
——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作臨時儲存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交貨物全程運輸單證,以及臨時儲存貨物的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符合《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文件。
5.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ECSA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規定,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該協議協定稅率,并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由臺灣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
(2)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以及相關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以外的第三方運輸至中國大陸的,應當提交在臺灣地區簽發的聯運提單、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也未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臺灣地區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海關應當依法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計征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行海關統計。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征稅放行后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的,海關不予受理,已征稅款不予調整。
(三)出口貨物申報要求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或者原產地證書正本的復印件。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出口貨物原產地進行核查,以確定其原產地。應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要求,海關可以對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進行核查,并應當在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核查結果。
(四)貨物申報其他要求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所標明的原產地應當與依照《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確定的貨物原產地一致。為確定貨物原產地是否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交的原產地證書及其他申報單證相符,海關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原產地行政裁定。海關總署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原產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