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貨物退稅,在提供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退稅 聯)、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和出口收匯 核銷 單等退稅憑證的同時,必須附送“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稱“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以下稱“分割單”)。
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
(一)生產企業銷售非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市縣外貿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和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給非出口企業的貨物;生產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非市縣 外貿 企業的貨物;
(三)非生產企業、非市縣 外貿 企業、非農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非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的貨物。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貨物除外;
(四)出口貨物應繳納增值稅而未繳納的;
(五)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
(六)國家規定不征稅或免稅的貨物,包括卷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