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主要是設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用戶選定的設備,出租給用戶。租賃期較長,接近設備的使用期。租賃期內由用戶自行維修保養,租賃期滿,設備歸用戶所有。或者由用戶支付殘值后擁有設備。
在整個設備使用期內只租給一個用戶,租賃公司按設備成本利息加上費用,分攤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稱為‘完全支付租賃”或“一次性租賃”。這是最基本的租賃形式。
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
這種形式的租賃期限較短,在設備使用的有效期內,不僅僅租給一個用戶,每個用戶所繳付的租金只相當于設備投資的一部分,故又稱為“不完全支付”租賃。在租賃期內,由出租人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期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態供再次出租。對承租人來說,這種租賃方式和提供的服務,使他獲得了始終保持正常運轉的高新技術設備,但租金也比較高。
經營租賃的標的物是通用設備。當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種通用設備時,往往采用這種租賃方式。
經營租賃的出租人通常是生產制造商兼營的租賃公司或者專業租賃公司。
轉租租賃。
我國在以租賃方式引進國外設備時,往往由我國的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租用設備,然后再將該設備轉租給國內用戶。經營轉租業務的租賃公司,一方面為用戶企業提供了信用擔保,即以自已的名義承擔了支付租金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為用戶承辦涉外租賃合同的洽談和簽訂,以及各項進口手續和費用。
我國租賃公司除辦理轉租賃外,也作為中介機構為國內用戶企業介紹國外租賃公司,由用戶企業與國外公司直接簽約。我國租賃公司開立保函,為國內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回租租賃。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賃原來屬于自己的設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協議,然后再企訂買賣合同,由出租人購進標的物,將其租給承租人,即原物主。這種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不動產,由于承租人缺少資金而出售不動產以籌措所需資金。
回租租賃均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售價將分攤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賃業務中,標的物的售價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場價,而更多取決于承租人所需資金的數額。當然也不可能超過其真進的市場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