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
1、進口時除了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以外,還應當提交“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
2、填制報關單時,報關單上的備案號一欄要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12位編號。
后續處置和解除監管
1、變更使用地點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準后方可變更使用地點。
2、結轉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①轉出申請人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②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辦理審批手續,海關簽發“征免稅證明”。
③轉出、轉入申請人分別向各自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出口、進口報關手續。
④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轉入地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繼續實施后續監管。
3、轉讓
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4、移作他用
①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③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
如時間不能確定的,應提交稅款擔保,擔保不得低于剩余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5、變更、終止
(1)變更
變更的情形: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情形
變更的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
(2)終止
終止的情形:破產、改制或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
期限: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6、退運、出口
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補征相關稅款。
7、貸款抵押
向主管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應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①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②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于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③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
注意: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貨款抵押的,應當提交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或者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于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8、解除監管
(1)監管期屆滿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不用向海關申請領取“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需要“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的: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領。
(2)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