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稅物流中心
1、含義
保稅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2、功能
功能是: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功能的疊加。即可放進口貨物也可以放出口貨物。
(1)存放貨物的范圍
①國內出口貨物;
②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③外商暫存貨物;
④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⑤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⑥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⑦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⑧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開展業務的范圍
保稅物流中心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1)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2)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3)全球采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4)轉口和國際中轉業務;
(5)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但不得開展以下業務
①商業零售;
②生產和加工制造;
③維修、翻新和拆解;
④存儲國家禁止進口貨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⑤存儲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享受保稅政策的貨物;
⑥其他與物流中心無關的業務。
3、設立
(1)保稅物流中心的設立
※經營企業需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①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②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③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需滿足以下條件(記憶“倉儲面積”)
東部地區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萬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并由海關總署出具批準申請企業籌建保稅物流中心的文件。
※保稅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后,由海關總署向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注冊登記證書”,頒發保稅物流中心標牌。
(2)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的設立
企業進入物流中心的條件如下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屬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該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人民幣。
※企業申請進入保稅物流中心(B型)應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主管海關受理后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對經批準的企業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物流中心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4、管理
(1)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經營企業不得在中心內直接從事保稅倉儲物流的經營活動。
(3)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2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年。
(4)經海關批準,可以分批進出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5)未經海關批準,保稅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或進行其他處置。保稅物流中心貨物可以在中心內企業之間進行轉讓、轉移,但必須向海關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6)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向海關繳納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