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出臺《福州港口生產發展扶持政策(2023—2025)》(簡稱《政策》),進一步實施福州市“南集北散”港口發展戰略,促進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長,推動福州港高質量發展。《政策》規定,在大宗散貨水水中轉補貼方面,對當年度在福州市港區通過水水中轉方式中轉的大宗散貨,按年度完成中轉量給予碼頭經營人1元/噸的補貼,年度補貼總額上限為1200萬元。
在集裝箱航線鞏固發展補貼方面,對當年度每新增一條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且連續穩定運營滿一年的,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一次性補貼300萬元。針對歐美等重要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通過“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等方式上報市政府專題研究,給予特殊扶持政策。對當年度每新增一條至臺灣的集裝箱班輪航線且連續穩定運營滿一年的,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對現有連續穩定運營滿1年以上的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含替代航線),按航線類型分別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遠洋航線200萬元/年、近洋航線100萬元/年。
此外,《政策》還在集裝箱箱量增長補貼、陸地場站建設補貼、大宗散貨水水中轉補貼等方面給予獎勵。值得一提的是,申報集裝箱航線鞏固發展補貼、集裝箱箱量增長補貼、陸地場站建設補貼的福州市港區,必須滿足上年度完成集裝箱吞吐量超過200萬標箱。此次政策適用對象為在福州市行政區域港口內從事港口與航運經營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