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貿易部進口商品準運證是由商業部對于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的進口商品調運出省,銷往內地時,審查批準后核發的運銷憑證。
向國內貿易部申辦準運證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企業,即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公民個人,個體工商戶、團體、事業單位申辦準運證的,均不予受理。
(2)必須具有經營(進口,收購、生產)十四種進口商品的資格并取得一定的批準文件。如我國目前進口商品的收購單位僅限于國營商業華僑商店(公司)、友誼商店(公司)或承擔涉外供應業務的商業企業,其他企業無權收購,也就無權就此類業務需要而辦理準運證。
(3)所需調出的商品僅限于廣東、福建、海南的十四種進口商品。外 貿 知 識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下列企業,才屬于商業部進口商品準運證的發放對象:
(1)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
(2)廣東、福建兩省取得內銷批準文件的,用進口成套散件和組裝件生產十四種商品的外商投資等企業;
(3)屬于國家批準的十四種商品的定點收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