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對廣東、福建、海南三省實行準運證制度的進口商品共計二十四種,其中由國內貿易部核發準運證的商品有十四種,它們是:摩托車、電子計算機、電視機,電視機顯像管,錄音機、成套錄像設備及錄(放)像機、洗衣機。電冰箱、照相機、手表、化纖織物及其制成品、電子計算器、錄音帶、錄像帶(以下簡稱十四種商品)。
從目前商業部對十四種商品發放準運證的情況來看,其范圍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包括廣東、福建、海南三省)所屬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廣東。福建口岸接受的十四種商品;
(2)廣東、福建兩省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企業,用進口成套散件和組裝件生產的十四種進口商品,按進口審批文件標準的需調出兩省的內銷部分;
(3)廣東、福建兩省商業部門收購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和合法帶進來的,以及各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十四種商品經批準允許銷往內地的部分;
(4)經國家計委批準需調出海南省的十四種進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