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貿易部進口商品準運證是由商業部對于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的進口商品調運出省,銷往內地時,審查批準后核發的運銷憑證。
(1)對兩省口岸海關,按“清關監管貨物”轉運至到達地清關辦理進口手續的,可憑口岸海關蓋有“清關監管貨物,戳記的,關封”轉運,免于辦理準運證。
(2)廣東、福建每年經國家批準,在地方控制指標內進口的十四種進口商品,應嚴格限于自用和供應本省市場需要,不得向外省轉賣,對此,國內貿易部均不辦理運準證。
國內貿易部進口商品準運證是由商業部對于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的進口商品調運出省,銷往內地時,審查批準后核發的運銷憑證。
(1)對兩省口岸海關,按“清關監管貨物”轉運至到達地清關辦理進口手續的,可憑口岸海關蓋有“清關監管貨物,戳記的,關封”轉運,免于辦理準運證。
(2)廣東、福建每年經國家批準,在地方控制指標內進口的十四種進口商品,應嚴格限于自用和供應本省市場需要,不得向外省轉賣,對此,國內貿易部均不辦理運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