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批機關省外經貿廳授權各市地外經貿局和部分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管理本地區的加工貿易業務,我市根據實際情況,已報請省廳批準,授予所有縣(市)區及省級開發區加工貿易審批權。
2、分級審批
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除國家禁止開展加工貿易的商品外,按商品類別,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審批。
(1)開展進口原料屬于國家對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原油、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各級外經貿公司、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須經各外經貿局轉報省外經貿廳審批。如國家另有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2)開展其它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省直企業報省外經貿廳審批,市地縣各企業報注冊地的外經貿局審批。
3、申報文件和材料
經營單位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時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經營單位進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工貿易企業經營情況及生產能力證明的(表一)正本。
(2)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情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正本、當年或經過最新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但如加工企業屬外商投資企業或生產型企業,提交加工貿易企業經營情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驗資報告。
(3)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申請表、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均為正本)。(需從濟南電子商務中心辦理CA電子安全證書后方可操作)
(4)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正本(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合同正本(來料加工)。
(5)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加工協議正本(需加蓋雙方單位公章),但如經營單位數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該項無需提供。
此外,開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除提供上述文件和材料外,還須相應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1)開展進出口料件處于廢舊金屬或物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料件進口批準文件。
(2)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軍民通用化學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準文件。
(3)開展出口產品涉及地圖制品、地球儀和其它附有地圖的加工貿易業務,須按規定提供國家測繪局的批準文件。
(4)出口產品屬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貿易業務需提供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
4、合同審批和應注意事項
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加工貿易合同時,應嚴格按照經貿部有關文件規定,認真審核經營單位提交的各項材料,對符合規定且材料齊備無誤的,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并在《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上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交經營單位憑以向 海關 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