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award),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許的仲裁程度裁定爭端,因而促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目前,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內容繁簡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系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a、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b、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c、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2、仲裁機構的選擇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說明。
3、仲裁程序法的適用
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5、仲裁費用的負擔
通常在仲裁條款中明確規定出仲裁費用由誰負擔。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仲裁程序
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辦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