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及仲裁庭的組成、審理、裁決。
一、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
1.仲裁申請
申訴人必須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的人名稱、地址;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申訴人的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訴人或申訴人授權的代理簽名。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當附具申訴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
在向仲裁機構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申訴人應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預交仲裁費。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后,經過審查認為申訴人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應將申訴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份,寄送給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并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2.答辯和反訴
被訴人對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請書后應根據申請書提出的問題一一進行答辯,并附上有關證據材料。如被訴人有反訴,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提出。被訴人應在反訴書中寫明其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被訴人提出反訴時,應當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預繳仲裁費用。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答辯書、反訴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備具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有關仲裁事項。代理人可以由中國或者外國的公民擔任。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仲裁庭的組成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后,仲裁委員會主席應即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名冊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訴人收到仲裁申訴書或者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之日起20日內就獨任仲裁員人選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則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如果被訴人未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仲裁委員會主席有權為被訴人指定一名仲裁員。考試用書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訴人(或)被訴人時,申訴人之間及(或)被訴人之間應當經過協商,在仲裁員名冊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果申訴人之間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共同指定及(或)被訴人之間未能在最后一名被訴人提交書面仲裁申訴書之日起20日內共同指定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自行向仲裁委員會請求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當事人要求仲裁員回避,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發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開庭審理終結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