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依合同中規定的交易商品和交易條件,組織生產或收購調撥調運、倉儲保管。
(一)生產或收購
對于自營出口商,訂立合同后,應立即組織好生產。要求產品的品質、性能、包裝、規格、外型等都與合同條款保持一致。要保證原輔料、中間產品的及時供應,確保按時交貨。
對于代營出口業務,出口商訂立合同后,應做好國內的收購、調撥。收購途徑有商業供貨和外貿直接供貨兩種。
(二)調運
是將組織好的出口貨物運往選定的出口地。如港口、車站、機場。調運過程中要合理安排流向,選擇從產地到出口地的最便利、最省時的運輸路徑。
(三)倉儲保管
貨物運到出口地不能馬上出運時,應妥善保管。倉儲時間要盡量縮短,因為倉儲貨物的價值不能馬上實現,是一種資金的占用,同時還要支付倉儲費,這是一種雙重的損失。為此,應及時與外運公司取得聯系,使貨物盡快裝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