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退票手續費根據退票時間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標準如下:
開車前 8 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
開車前 48 小時以上、不足 8 天的,按車票票面價格 5% 核收退票費。
開車前 24 小時以上、不足 48 小時的,按車票票面價格 10% 核收退票費。
開車前不足 24 小時的,按車票票面價格 20% 核收退票費。
此外,開車前 48 小時~8 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 8 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 8 天前退票的,仍核收 5% 的退票費。辦理車票改簽或 “變更到站” 時,新車票票價低于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并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退票費最低按 2 元計收,尾數計算以 5 角為單位,尾數小于 2.5 角的舍去、2.5 角及以上且小于 7.5 角的計為 5 角、7.5 角及以上的進為 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