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加工貿易,首先需要獲得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首先持進出口合同向當地外經貿部門辦理上述手續。完畢后再到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加工貿易部門持下列單證辦理手冊等相關事宜:
(一)外經貿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相應《備案清單》;
(二)外經貿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企業在其《生產能力證明》的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備案的,可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生產能力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經營企業開展委托加工的,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
(四)合同備案作業呈批表及預錄入相關單據;
(五)手冊備案單損耗及工藝流程說明(加蓋企業公章); 報關員考試報名
(六)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資料。
備注:首次辦理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除以上單證外,還需提交前期驗廠所需單證:營業執照、資格證書或批準證書、驗資報告、房屋所有證明或租賃協議、設備清單、設備進口報關單或設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