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
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